法规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文件

北京体育大学关于授予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与条件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学位〔1991〕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1.政治思想表现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学习勤奋,品德优良。

    2.学术水平

    函授本科生,凡已学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较好地掌握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技能,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6分以上,通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3.毕业论文

    了解体育科学研究过程,初步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具有从事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

    凡本科函授生达到上述各项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1.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处分者(但受处分者,能认真悔改,表现突出的仍可以授予学位)。

    2.学习成绩平均未达到76分以上和累计补考达三门次以上者。 

    3.函授本科结业生不及格课程在结业一年内申请补考及格后,只换发毕业证书,不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审核授予办法

    1.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逐个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和毕业鉴定,登记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将申请学士学位的名单推荐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提供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毕业鉴定,全部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等档案材料。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3.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北京体育大学颁发。